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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5:36:40 股吧网页版
三奕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98 证券简称:三奕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全体董事经审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查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担保的审议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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