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证券代码:874599 证券简称:宏瑞股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规范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 决策程序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重大经营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及《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决策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出效
益化。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制度的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与境内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中,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中,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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