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4599 证券简称:宏瑞股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次开展公司回购股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应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4)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公司单次回购股票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公司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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