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4599 证券简称:宏瑞股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 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避免其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
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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