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4599 证券简称:宏瑞股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股份变动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致的变
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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