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 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原则完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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