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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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6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6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更新内容...... 3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8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42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4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3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5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6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6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2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3
二十三、结论意见...... 65
附件一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67
附件二 发行人拥有的已获授权专利...... 78
附件三 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94
附件四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9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另,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 月至 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2025 年 1 月-6 月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报告期末相
应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容诚所已出具容诚审字
[2025]518Z1661 号《审计报告》,为此,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和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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