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千岸科技”)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问询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字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
目 录
一、业务与技术 ...... 3
问题 1.关于业务模式与创新特征披露充分性...... 3
问题 2.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71
二、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04
问题 3.电商销售的真实性及核查充分性...... 104
问题 4.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311
问题 5.存货真实性及核查情况...... 367
问题 6.销售平台费等费用核算准确性...... 389
问题 7.新增大额固定资产的必要性...... 407
问题 8.其他财务问题...... 423
三、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437
问题 9.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 437
问题 10.其他问题...... 473
一、业务与技术
问题 1.关于业务模式与创新特征披露充分性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主要从事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并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和自营网站进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艺术创作、数码电子、运动户外、家居庭院等类别,目前共有 24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1 家参股公司。(2)发行人采用成品采购的经营模式,产品按照开发模式分为自主研发类、合作开发类和直接选品类,报告期各期合作开发类和直接选品类实现销售收入均超过80%。(3)公司具有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特征,充分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助力产业链升级与效率提升。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 2,386.19 万元、2,007.52 万元和2,671.90 万元,2024 年末研发人员 53 人。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内容、定位及功能、主要产品、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结合母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内容、员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说明发行人是否为控股型公司,如是,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如何保持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母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资金流转情况,转移定价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交易定价规避纳税等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和直接选品三类产品开发模式的采购、销售情况,三类产品开发模式的差异,发行人拥有的技术、业务系统在相应产品开发中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人员的数量、学历背景情况,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及划分依据,研发活动与产品开发设计活动的关系,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3)补充说明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形成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数量及占比,受让取得技术及知识产权情况,合作开发、直接选品模式下,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第三方合作开发机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约定内容,发行人是否完整享有相关方案和成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公司成品采购稳定性。(4)以通俗易懂、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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