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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0 20:57:21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千岸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6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6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更新...... 4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3
四、发行人的设立...... 4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7
八、发行人的业务...... 4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9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9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6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6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3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3
二十三、结论意见...... 65
附件一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68
附件二 发行人拥有的已获授权专利...... 80
附件三 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96
附件四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10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5年6月30日
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报
告期末相应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所已出具容诚审字[2026]518Z0471

号《审计报告》,为此,本所现就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
简称“补充期间”)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出具《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载相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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