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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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关于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浙
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出具《关于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中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
披露。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词语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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