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74601 证券简称:浙江亿得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
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达到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出现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因达到上述第 2 项启动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出现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6、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股价,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6、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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