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602 证券简称:弘昌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 —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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