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 12月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27
二十三、 总体结论性意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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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艾科维”)与本所签订的《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及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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