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 5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意见 ......7
问题 1 股权代持相关情况......7
问题 2 核心技术来源、先进性及市场空间......14
问题 3 生产经营合规性......34
问题 11 其他问题......89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事项 ......1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0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1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6
五、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6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6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17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18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8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4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5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5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6
十五、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136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8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39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39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9
二十、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0
二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140
二十二、 总体结论性意见 ......142 附件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单位的任职经历
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过程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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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艾科维”)与本所签订的《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交所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下发了《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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