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603 证券简称:艾科维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4 日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
度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被担保方(控股子公司除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据适用);
(四)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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