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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艾科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603 证券简称:艾科维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4 日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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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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