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
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题1.期后业绩下滑风险
根据问询回复:(1)2025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8,499.27 万元,同比下降 28.4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676.75 万元,同比下降 44.44%;主要系一方面随着同行业公司产能扩张,市场竞争加剧,硅烷交联剂市场价格下降,另一方面同行业公司恢复生产后,乙醛肟产品销量和价格回落。(2)2025 年上半年,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且低于可比公司锦华新材。同行业可比公司锦华新材 2025 年上半年业绩下滑幅度小于发行人。(3)发行人硅烷交联剂产品终端应用领域包括建筑、光伏等行业。乙醛肟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植保行业。(4)发行人预计 2025 年度归母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 27.62%至 21.33%。
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产品毛利额变动影响、主要产品(乙醛肟、硅烷交联剂、盐酸羟胺)售价、成本、毛利率变动原因等,量化说明 2025 年 1-6 月业绩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剔除同行业公司技改停产影响因素后,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业绩下滑幅度。(2)结合硅烷交联剂、乙醛肟产品在产能及市占率、技术工艺、成本管理、产品质量及价格等方面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 2025 年上半年主要产品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下滑幅度大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原因,发行人相比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主要竞争优势,能否在市场竞争加剧、市占率下滑情况下持续获取客户订单,是否存在市场份额被抢占、市占率持续下滑风险,发行人面对竞争对手扩产、降价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期
后产品销量、售价、毛利率风险,请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硅烷交联剂、乙醛肟市场竞争加剧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3)结合下游行业(建筑、光伏、植保)景气度及市场需求变化、新领域及新客户开发情况及潜在市场需求等,进一步说明建筑及光伏行业景气度变化对硅烷交联剂业务、植保行业景气度变化对乙醛肟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分别量化测算硅烷交联剂、乙醛肟业务稳定的业绩规模及未来业绩可持续性。(4)结合在手订单、主要客户预计采购需求、预计产品销量及毛利率等,详细说明 2025 年全年业绩预计的测算过程、依据及其合理性,预计 2025 年全年业绩下滑幅度收窄的依据及内外部客观证据佐证,相关测算结果是否谨慎,截止目前的业绩实现情况,所处行业景气度及经营环境能否支持发行人实现前述测算指标。(5)结合期后主要产品销售情况(销量、售价、成本、毛利率等)、期后经营业绩、在手订单及预计毛利率、可比公司扩产及降价情况、发行人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明确说明发行人期后业绩下滑趋势是否得到扭转,相关不利因素影响是否已消除,是否仍存在期后业绩大幅下滑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2-7、2-9 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业绩大幅下滑、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依据、结论。
问题2.贸易商销售真实性
根据申请及回复文件:(1)发行人贸易商模式下物流运输方式包括发行人承运和客户自提两类。各期客户自提收入分别为 10,247.05 万元、13,039.77 万元、13,506.76 万元、5,396.54 万元。(2)2024 年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湖南海利收入增长,2025 年上半年收入同比下降,报告期内关联贸易商南京胜聚收入下降。(3)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佛山多尔曼的部分业务存在第三方回款、个人卡收款情形,且未获取代付协议,未签署具体业务合同。(4)发行人部分主要贸易商客户报告期内销售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