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关于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根据申报文件及市场公开信息:(1)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中温州中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道电子”)主要向公司销售;(2)公司报告期内的第二大客户海康威视系公司的间接股东,公司向其销售的价格显著低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3)欧姆龙出于完善自身产品体系的考虑,向公司采购一款基于ODM 业务模式自主生产的接近传感器产品。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中道电子采购的具体内容及金额;结合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价格,说明公司向中道电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若存在差异,说明合理性,并测算价格差异对公司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2)结合公司向海康威视销售的毛利率,详细说明公司向海康威视销售价格显著低于其他客户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未来与
海康威视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测算向海康威视销售的价格较低对公司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3)详细说明公司通过 ODM 模式向欧姆龙销售的接近式传感器与欧姆龙委托公司加工的产品系列在技术路径及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差异。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其他事项。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坐支的财务规范性问题;(2)公司对部分客户、供应商等信息申请信息披露豁免;(3)公司、陈坤速、陈建龙等与苏州方广、常州方广存在回购权条款。
请公司:(1)核实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坐支,说明信息披露的准确性;(2)在“4-7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文件中说明信息披露豁免的依据及充分性;(3)说明苏州方广、常州方广相关回购权条款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定,涉及方广董事的回购触发条件是否有效。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2),并在“4-7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文件中就公司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3),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
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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