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2
引 言......4
《问询函》问题回复 ......6
问题 1.关于主要客户 ......6
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14
问题 4.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42
问题 5.关于其他事项 ......52
释 义
欧姆龙集团 指 欧姆龙株式会社
欧姆龙(中国) 指 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
欧姆龙/欧姆龙(上 指 欧姆龙(上海)有限公司
海)
海康威视 指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是指企业根据客户的
ODM 服务 指 需求,从产品设计、研发到生产制造提供一站式服
务的模式
《挂牌审核业务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
则适用指引第 1 指 适用指引第 1 号
号》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该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40542-00007 号
致: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5 年 1 月出具了《法律意见》。2025 年 2 月,全国股转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法律意见》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应与上述文件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上述文件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与《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以上文件中简称存在冲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的简称为准。
引 言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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