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74604 证券简称:索迪龙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4年10月8日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 10 月 23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
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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