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4604 证券简称:索迪龙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经 2025 年 10 日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上海索迪龙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迪龙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558765504T。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SODRONAutomatic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汇成路1053号,邮政编码:20131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59.677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企业理念为基础,以高品质和高效率为核心,不断挑战,为中国制造业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动化设备、电子元器件、仪表元器件、机械设备、控制系统产品的维护、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传感器、及伺服控制驱动系列产品的制造、维护、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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