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 国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金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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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尚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尚华新材、公司、尚
指 河北尚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股份
尚华科技 指 河北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华新材子公司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本次挂牌 指
并公开转让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或人民币万元
本所或我们 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有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释 义 ...... 1
一、关于节能要求 ...... 5
二、其他问题 ...... 9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尚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河北尚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尚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尚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2024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
北尚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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