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2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4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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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 3、关于信息披露 ......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435 号
致:威海西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西立股份的委托,担任西立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西立股份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依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申请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依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二)》中申请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核查,并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除非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本所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 3、关于信息披露
请公司结合国防科工局批复意见,逐项审慎说明豁免披露的必要性及依据。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请公司结合国防科工局批复意见,逐项审慎说明豁免披露的必要性及依据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
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威海西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豁免批复》”),同意公司对相关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并要求公司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相关涉密信息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脱密处理后对外披露。
公司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国防科工局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进行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披露的情况如下:
序 涉密信息 披露 具体处理方式 《豁免批复》依据 必要性
号 事项 方式
未披露具体军工资质
证书及证书内容,披 根据《豁免批复》之 为 严 格 保 护 国 家 秘
1 军工业务 豁免 露为“公司具备军工 “一”,同意豁免披露 密,同时不予披露公
资质证书 披露 业务资质,相关军工 部分有关军工业务资格 司取得的具体军工资
业务资质均在有效期 证书。 质证书类型和内容不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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