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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18:49:01 股吧网页版
唇动食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4607 证券简称:唇动食品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送达(2024)苏
0115 民初 15917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雀巢”)

法定代表人:虞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唇动食品”)

法定代表人:陈洪杰

公告编号:2025-02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南京蜜之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之蛙”)

法定代表人:李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零售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天津雀巢诉称:

其是“脆脆鲨”品牌威化巧克力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脆脆鲨”品牌的威化巧克力商品装潢以红色、棕色(巧克力色)为主要颜色组合,以卡通动物形象和断开的威化巧克力为主要装潢元素,其商标标识“脆脆鲨”以白色为背景、文字为红色,并与图形组合部分分别置于包装的两侧。

唇动食品生产并销售、蜜之蛙零售的“脆哆啦”与原告的“脆脆鲨”商品的装潢,在元素的选择、元素的设计、各元素的组合方式等方面十分相似,从而使双方商品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且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情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唇动食品、蜜之蛙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2、判令唇动食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万元,蜜之蛙在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范围内与唇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赔偿金额包含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唇动食品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24)
苏 0115 民初 159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脆脆鲨威化巧克力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南京蜜之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脆脆鲨威化巧克力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 180000 元,被告南京蜜之蛙食品有限公司在 4000 元的合理开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由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负担 45116 元,被告唇动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84 元。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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