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7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 公司的设立...... 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1
八、 公司的业务...... 4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7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54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5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68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70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1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2
十六、 公司的税务...... 75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9
十八、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2
十九、 结论意见...... 83
附件一:专利...... 85
附件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95
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特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及适用境外法律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及适用境外法律的相关事实等事宜均依赖于公司境外法律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备忘录及书面说明等专业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上述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和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3、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出具主体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4、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5、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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