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
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下发《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作出判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挂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挂牌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壬丰投资于 2018 年 5 月增资入股公司,
目前持有公司 7.65%的股份;壬丰投资股东肖洁云直接持有公司 5.70%的股份,肖洁云入股公司系行使与实际控制人梅超之间关于债权转换为股权的约定;梅超曾在广州壬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壬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职;(2)公司于
2020 年 8 月、2024 年 6 月在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一合、共青城均合上实施股权
激励;(3)高新投创投为国有股东,曾于 2020 年 12 月入股并于 2024 年 6 月退
出;(4)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期间,袁国仁曾委托卜红军持有公司股权。
请公司说明:(1)壬丰投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肖洁云与梅超之间债权的形成背景及真实性,是否具备相关资金往来凭证;双方关于债权转股权事项的约定情况,是否对转股条件、时间、价格、份额等作出明确安排,后续履行是否符合相关约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肖洁云转股价格的公允性及转股程序的规范性,是否需要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评估作价程序,所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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