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08 证券简称:微特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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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6 月 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 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 计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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