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08 证券简称:微特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6 月 1 日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及其组成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 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条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等公开谴责时;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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