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08 证券简称:微特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6 月 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
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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