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874609 证券简称:恒信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上市、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股份向社会公开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或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主体发布的权责清单等)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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