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874609 证券简称:恒信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对象是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分配资格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按《公司章程》及制度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数额。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不包含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采取现金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利,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
1.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重大现金支出”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且当年货币资金余额充裕;
4.不存在其他不适于采取现金股利的其他情形。
(三)采取股票股利的条件
除采取现金股利外,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目标,在保证股权结构、股票估值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股票股利。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第九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在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并答复股东的意见及诉求,并对中小股东的意见加以重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