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或代理人)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除提供担保等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交易事项已经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挂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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