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9:49:40 股吧网页版
北方实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披露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其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产权关系明确;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