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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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盈余公积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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