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81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统称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指承诺人在申请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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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人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担保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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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离婚、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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