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优质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组。审计委员会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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