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定向或公开发行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短期债券、基金等。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等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1、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2、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相关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对外投资权,如确需对外投资,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授权人负责。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董事会拥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总经理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职能部门收集拟对外投资标的或投资事项的信息,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整理分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协同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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