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及公允性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第三条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发表意见和出具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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