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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9:50:01 股吧网页版
北方实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该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管理、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相关事项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权限履行如下程序: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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