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公告编号:2025-101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指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公告编号:2025-101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人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担保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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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离婚、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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