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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6:57:41 股吧网页版
北方实验:立方律所关于北方实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3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信德京汇中心12层 邮编:100028

电话:8610 64096099 传真:8610 64096260/64096261

www.lifanglaw.com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致: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的《关于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对外采购技术服务的合规性及业务风险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在等保测评业务中,发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部分非核心和非关键环节及辅助性工作通过采购技术服务的方式实施。

请发行人:(1)说明非核心、非关键环节、辅助性工作的具体范围及行业内的界定标准。(2)列示报告期内实施对外采购技术服务的项目、项目属地、采购服务内容、供应商信息及等保资质拥有情况,并说明对外采购技术服务的必要性。(3)结合同一属地项目有无外采技术服务、采购技术服务的内容及供应商差异情况,说明对外采购技术服务的合理性,是否通过对外采购技术服务的方式变相外包和转包测评业务,违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4)说明项目实施中对外采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的方式及有效性,对测评结果公正性和网络安全防护效果的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非核心、非关键环节、辅助性工作的具体范围及行业内的界定标准

(一)核查程序

1. 向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等保测评业务实施流程以及非核心、非关键环节、辅助性工作的具体范围,以及技术服务商在各业务环节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

2. 获取技术服务商与发行人结算时提交的服务成果;

3. 查阅行业内公司关于非核心、非关键环节、辅助性工作的界定标准,以及向技术服务商采购的服务内容。

(二)核查结果

发行人在等保测评业务中,通过采购技术服务的方式完成的非核心、非关键环节、辅助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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