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3 16:10:41 股吧网页版
佰家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绩真实性......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6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经营合规性...... 24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问题(1)...... 34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问题(2)...... 48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问题(3)...... 54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问题(6)...... 62
八、补充说明...... 6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佰家丽”)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法律事宜于 2024 年 6 月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