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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5:51:03 股吧网页版
佰家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12 证券简称:佰家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佰家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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