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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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引言 ......2
第二节 正文 ......4
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创投公司。 ......4
问题 2. 关于业务合规性。 ......10
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 ......51
问题 4. 关于经营业绩......72
问题 8. 关于其他事项。 ......73
第三节 签署页 ......9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丘影像”、“公司”)的委托,担任虎丘影像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虎丘影像本次挂牌申请出具《关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虎丘影像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关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发《关于
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虎丘影像(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须与前述《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前述《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简称、声明事项及第一部分引言部分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限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节 正文
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创投公司。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控股股东粒原控股持有粒坤创投 1%的合伙企业份额并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胡伟春控制多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公司,并曾担任投资总监等相关职务。
请公司:(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投资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资资金规模、投资项目、资本运作等相关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设立多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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