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3
关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八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关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虎丘
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丘影像”或“公司”)与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办券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或“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或“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
查落实和书面说明,并就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
或更新,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如下: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为便于阅读,本回复不同内容字体如下:
内容 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回复中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修改、补充的内容 楷体(加粗)
1.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创投公司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控股股东粒原控股持有粒坤创投 1%的合伙企业份额并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胡伟春控制多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公司,
并曾担任投资总监等相关职务。
请公司:(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投资业务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募资资金规模、投资项目、资本运作等相关情况,说明实际控制
人设立多家投资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负有大额负
债,是否承担相关连带责任;(2)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相关承
诺,挂牌后不将其控制的投资平台注入公司,不利用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类金
融业务,不利用公司为类金融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投资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募资资金规模、投资项目、资本运作等相关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设立多
家投资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负有大额负债,是否
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一)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投资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募资资金规模、投资项目、资本运作等相关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六、公司同业竞争
情况”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投资业务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企业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或担任
主要人员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存在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企业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被投资企业 设立目的 与公司关联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是否属于
名称 关系 (万元) 私募基金
序号 被投资企业 设立目的 与公司关联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是否属于
名称 关系 (万元) 私募基金
实 际 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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