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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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万宝律师、李晓娜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5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日
期延期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除上述情况外,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均不变。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范成力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账户)》,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的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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