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2
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公司业绩。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所属行业及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均有不同程度增长。2023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2 年增长 40.85%,主要是老客户的采购订单增加所致。2022 年公司向固力发的销售毛利率较高,主要受不同客户采购产品型号差异影响,其中 2022 年固力发向公司采购的定制化避雷器芯体新产品占比较高。
请公司:(1)说明公司产品的主要终端用户、应用场景,报告期内老客户的销售占比,并结合行业监管政策、公司技术优势以及下游需求论证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的毛利率以及大型号
小型号产品销售占比,固力发与其他客户采购的主要型号差异,采购定制化避雷器芯体新产品型号、数量、技术特征及毛利率,2022 年公司对固力发的销售毛利率较高是否合理。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主办券商项目组针对公司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未采取函证程序,针对存货也没有实施监盘程序,对会计师函证、监盘文件实施了复核程序。
请主办券商说明尽职调查过程中执行的程序是否充分,是否过度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是否勤勉尽责,针对营业收入、存货发表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3.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投票表决,以二分之一以上持股比例表决通过。
请公司:结合股东亲属关系及同一家庭内成员的持股比例,补充说明意见发生分歧时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可执行,是否影响公司作出有效决策。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
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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