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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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四年九月
中国·北京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避泰电气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中银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根据该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根据《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完善,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一致。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陈述和声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得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所有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本所独立地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挂牌的其他补充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认为:本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挂牌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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