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615 证券简称:避泰电气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进行公告,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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