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615 证券简称:避泰电气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浙江避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公司发生的《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交易和对外融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4. 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综合授信、短期或长期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十二)董事会有权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范围为《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
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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